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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發布者: 發布時間:2020-10-22 閱讀: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low voltage electrial installations

GB 50054-2011

主編部門: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26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100號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5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4、3.1.7、3.1.10、3.1.12、3.2.13、4.2.6、7.4.1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同時廢止。

本規范有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規范是根據原建設部《二OO一~二OO二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改計劃的通知》(建標【2002】85號)的要求, 中機中電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在原《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規范》(GB50054-95基礎上修訂而成。

本規范編制過程中, 編制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7章和1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電氣和導體的選擇、配電設施的布置、電氣裝置的電擊防護、配電線路的保護、配電線路的敷設等。

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有:

1.將規范適用范圍的電壓由交流、工頻500V以下修改為交流、工頻1000V及以下;

2.取消了原規范總則中對于選用銅、鋁導體材質的規定;

3.增設術語為單獨一章,刪除附錄中的名詞解釋;

4.補充了功能性開關電器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選擇和安裝的規定;

5.補充了選用具有中性極的開關電器的規定;

6.補充了IT系統中安裝絕緣監測電器的規定;

7.補充了等電位聯結用的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選擇的規定;

8.將原第三章“配電設備的布置”中的第二節“配電設施布置中的安全措施”和第四章“配電線路的保護”中的第四節“接地故障保護”合并,并增加“SELV系統和PELV系統及FELV系統”一節,為第5章“電氣裝置的電擊防護”;

9.在“配電線路的保護”一章中增加了“配電線路電氣火災防護”一節;

10.增加了關于“可彎曲金屬導管布線”、“地面內暗裝金屬槽盒布線”、“礦物絕緣電纜敷設”、“預分支電纜敷設”的規定;

11.對原規范部分條文進行了補充、完善和調整。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中機中電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寄送至中機中電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首都體育館南路9號中國電工大廈;郵政編碼:100048;E-mail:yaodalin@cneec.com.cn),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1  

1.0.1為使低壓配電設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節約能源、技術先進、功能完善、經濟合理、配電可靠和安裝運行方便,制訂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交流、工頻1000V 以下的低壓配電設計。

1.0.3低壓配電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 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預期接觸電壓

人或動物尚未接觸到可導電部分時,可能同時觸及的可導電部分之間的電壓。

2.0.2 約定接觸電壓限值

在規定的外界影響條件下,允許無限定時間持續存在的預期接觸電壓的最大值。

2.0.3 直接接觸

人或動物與帶電部分的電接觸。

2.0.4 間接接觸

人或動物與故障狀況下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的電接觸。

2.0.5 直接接觸防護

無故障條件下的電擊防護。

2.0.6 間接接觸防護

單一故障條件下的電擊防護。

2.0.7 附加防護

直接接觸防護和間接接觸防護之外的保護措施。

2.0.8 伸臂范圍

從人通常站立或活動的表面上的任一點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達到的最大范圍。

2.0.9 外護物

能提供與預期應用相適應的防護類型和防護等級的外罩。

2.0.10 保護遮欄

為防止從通?赡芙咏较蛑苯咏佑|而設置的防護物。

2.0.11 保護阻擋物

為防止無意的直接接觸而設置的防護物。

2.0.12 電氣分隔

將危險帶電部分與所有其他電氣回路和電氣部件絕緣以及與地絕緣,并防止一切接觸的保護措施。

2.0.13 保護分隔

用雙重絕緣、加強絕緣或基本絕緣和電氣保護屏蔽的方法將一電路與其他電路分隔。

2.0.14 特低電壓

相間電壓或相對地電壓不超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電壓。

2.0.15 SELV 系統

在正常條件下不接地,且電壓不能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

2.0.16 PELV系統

在正常條件下接地,且電壓不能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

2.0.17 FELV 系統

非安全目的而為運行需要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

2.0.18 等電位聯結

多個可導電部分間為達到等電位進行的聯結。

2.0.19 保護等電位聯結

為了安全目的進行的等電位聯結。

2.0.20 功能等電位聯結

為保證正常運行進行的等電位聯結。

2.0.21 總等電位聯結

在保護等電位聯結中,將總保護導體、總接地導體或總接地端子、建筑物內的金屬管道和可利用的建筑物金屬結構等可導電部分連接到一起。

2.0.22 輔助等電位聯結

在導電部分間用導線直接連通,使其他電位相等或接近,而實施的保護等電位聯結。

2.0.23 局部等電位聯結

在一局部范圍內將各導電部分連通,而實施的保護等電位聯結。

2.0.24 接地故障

帶電導體和大地之間意外出現導電通路。

2.0.25 導管

用于絕緣導線或電纜可以從中穿入或更換的圓形斷面的部件。

2.0.26 電纜槽盒

用于將絕緣導線、電纜、軟電線完全包圍起來且帶有可轉移蓋子的底座組成的封閉外殼。

2.0.27 電纜托盤

帶有連續底盤和側邊,沒有蓋子的電纜支撐物。

2.0.28 電纜梯架

帶有牢固地固定在縱向主支撐組件上的一系列橫向支撐構件的電纜支撐物。

2.0.29 電纜支架

僅有一端固定的、間隔安置的水平電纜支撐物。

2.0.30 移動設備

運行時可移動或在與電源相連接時易于由一處移到另一處的電氣設備。

2.0.31 手持設備

正常使用時握在手中的電氣設備。

2.0.32 開關電器

用于接通或分斷電路中電流的電器。

2.0.33 開關

在電路正常的工作條件或過載工作條件下能接通、承載和分斷電流,也能在短路等規定的非正常條件下承載電流一定時間的一種機械開關電器。

2.0.34 隔離開關

在斷開位置上能滿足對隔離器的隔離要求的開關。

2.0.35 隔離電器

具有隔離功能的電器。

2.0.36 斷路器

能接通、承載和分斷正常電路條件下的電流,也能在短路等規定的非正常條件下接通、承載電流一定時間和分斷電流的一種機械開關電器。

2.0.37 礦物絕緣電纜

在同一金屬護套內,由經壓縮的礦物粉絕緣的一根或數根導體組成的電纜。

 


3  電器和導體的選擇

3.1 電器的選擇

3.1.1 低壓配電設計所選用的電器, 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器應適應所在場所及其環境條件

2、電器的額定頻率應與所在回路的頻率相適應:

3、電器的額定電壓應與所在回路標稱電壓相適應;

4、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

5、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6、用于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斷能力。

3.1.2 驗算電器在短路條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段能力應采用接通或分斷時安裝處預期短路電流,當短路點附近所接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超過短路電流的1%時,應計入電動機反饋電流的影響。

3.1.3 當維護、測試和檢修設備需斷開電源時,應設置隔離電器。隔離電器宜采用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或彼此靠近的單級隔離器。當隔離電器誤操作會造成嚴重事故時,應采取防止誤操作的措施。

3.1.4 TN-C系統中不應將保護接地中性導體隔離,嚴禁將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接入開關電器。

3.1.5 隔離電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斷開觸頭之間的隔離距離,應可見或能明顯標示“閉合”和“斷開”狀態;

2、隔離電器應能防止意外的閉合:

3、應有防止意外斷開隔離電器的鎖定措施。

3.1.6 隔離電器采用下列電器:

1、單極或多極隔離電器、隔離開關隔離插頭;

2、插頭與插座;

3、連接片

4、不需要拆除導線的特殊端子;

5、熔斷器;

6、具有隔離功能的開關的斷路器。

3.1.7 半導體開關電器,嚴禁作隔離電器。

3.1.8 獨立控制電氣裝置的電路的每一部分,均應裝設功能性開關電器。

3.1.9 功能性開關電器可采用下列電器:

1、開關

2、半導體開關電器;

3、斷路器:

4、接觸器;

5、繼電器;

6、16A及以下的插頭和插座。

3.1.10 隔離器、熔斷器和連接片,眼睛作為功能性開關電器。

3.1.11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在TN-S系統中,當中性導體為可靠地地電位時可不斷開外,應能斷開所保護回路的所有帶點導體;

2、剩余電路動作保護電器的額定剩余不動作電流,應大于在負荷正常運行時預期出現的對地泄露電流;

3、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的類型,應根據接地故障的類型按現行國家標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的有關規定確定。

3.1.12 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作為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回路時,必須裝設保護導體。

3.1.13 TT系統中,除電氣裝置的電源進線端與保護電器之間的電氣裝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點擊防護裝置和設備的通用部分》GB/T17045規定的Ⅱ類設備的要求或絕緣水平與Ⅱ類設備相同外,當僅用一臺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保護電氣裝置時,應將保護電器布置在電氣裝置的電源進線端。

3.1.14 IT系統中,當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保護電氣裝置,且在第一次故障不斷開電路時,其額定剩余不動作電流值不應小于第一次對地故障時流經故障回路的電流。

3.1.15 在符合下列情況時,應選用具有斷開中性極的開關電器:

1、有中性導體的IT系統與TT系統或TN系統之間的電源轉換開關電器;

2、TT系統中,當負荷側有中性導體是選用隔離電器;

3、IT系統中,當有中性導體時選用開關電器

3.1.16 在電路中需防止電流流經不期望的路徑時,可選用具有斷開中性極的開關電器。

3.1.17 IT系統中安裝的絕緣監測電器,應能連續監測電氣裝置的絕緣。絕緣監測電器應只有使用鑰匙或工具才能改變其整定值,其測試電壓和絕緣電阻整定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SELV和PELV回路的測試電壓應為250V,絕緣電阻整定值應低于0.5MΩ;

2  SELV和PELV回路以外且不高于500V回路的測試電壓應為500V,絕緣電阻整定值應低于0.5 MΩ

3  高于500V回路的測試電壓應為1000V,絕緣電阻整定值應低于1.0 MΩ

3.2導體的選擇

3.2.1 導體的類型應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選擇。 絕緣導體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尚應符合工作電壓的要求。

3.2.2 選擇導體截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確定的導體載流量,不應小于計算電流;

2 導體應滿足線路保護的要求;

3 導體應滿足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4 線路電壓損傷應滿足用電設備正常工作及啟動時端電壓的要求;

5 導體最小截面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固定敷設的導體最小截面,應根據敷設方式、絕緣子支持點間距和導體材料按表3.3.3的規定確定。

3.2.2  固定敷設的導體最小截面

敷設方式

絕緣子支撐點間距(m)

導體最小截面(mm2)

銅導體

鋁導體

裸導體敷設在絕緣子上

——

10

16

絕緣導體敷設在絕緣子上

≤2

1.5

10

 

>2,且≤6

2.5

10

 

>6,且≤16

4

10

 

>16,且≤25

6

10

絕緣導體穿導管敷設或在槽盒中敷設

——

1.5

10

6 用于負荷長期穩定的電纜,經技術經濟比較確認合理時,可按經濟電流密度選擇導體截面,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的有關規定 。

3.2.3 導體的負荷電流在正常持續運行中產生的溫度,不應使絕緣的溫度超過表3.2.3的規定。

3.2.3  各類絕緣最高運行溫度(℃)

絕緣類型

導體的絕緣

護套

聚氯乙烯

70

-

交聯氯乙烯和乙丙橡膠

9.

-

聚氯乙烯護套礦物絕緣電纜或可觸及的裸護套礦物絕緣電纜

-

70

不允許觸及和不與可燃物相接處的裸護套礦物絕緣電纜

-

105

3.2.4 絕緣導體和無鎧裝電纜的載流量以及載流量的校正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氣裝置   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第523節:布線系統載流量》GB/T16895.15的有關規定確定。鎧裝電纜的載流量以及載流量的校正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de有關規定確定。

3.2.5 絕緣導體或電纜敷設處的環境溫度應按表3.2.5的規定。

3.2.5 絕緣導體或電纜敷設出的環境溫度

電纜敷設場所

有無機械通風

選取的環境溫度

土中直埋

-

埋深處的最熱月平均地溫

水下

-

最熱月的日最高水溫平均值

戶外空氣中、電纜溝

-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

有熱源設備的廠房

通風設計規范

最熱月的最高溫度平均值另加5℃

一般性廠房及其他建筑物內

通風設計溫度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

戶內電纜溝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另加5℃

隧道、電氣豎井

隧道、電氣豎井

通風設計規范

注:數量較多的電纜工作溫度大于70℃的電纜敷設于未裝機械通風的隧道、電氣豎井時,應計入對環境溫升的影響,不能直接采取僅加5℃

3.2.6 當電纜沿敷設路徑中各場所的散熱條件不相同時,電纜的散熱條件應按最不利的場所確定。

3.2.7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線路,中性導體的截面應與相導體的截面相同:

1 單相兩線制線路;

2 銅相導體截面小于等于16mm2或鋁相導體截面小于等于25 mm2的三相四線線路。

3.2.8 符合下列條件的線路,中性導體截面可小于相導體截面;

1 銅相導體截面大于16 mm2或鋁相導體截面大于25 mm2;

2 銅中性導體截面大于等于16 mm2或鋁中性導體截面大于等于25 mm2;

3 在正常工作時,包括諧波電流在內的中性導體預期最大電流小于等于中性導體的允許載流量;

4 中性導體已進行了過電流保護。

3.2.9 在三相四線制線路中存在諧波電流時,計算中性導體的電流應計入諧波電流的效應。當中性導體電流大于相導體電流時,電纜相導體截面應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當三相平衡系統中存在諧波電流,4芯或5芯電纜內中性導體與相導體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時,電纜載流量的降低系數應按表3.2.9的規定確定。

3.2.9  電纜載流量的降低系數

相電流中三次諧波分量(%)

降低系數

按相電流選擇截面

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截面

0~15

1.0

-

>15,且≤33

0.86

-

>33,且≤45

-

0.86

>45

-

1.0

3.2.10 在配電線路中固定敷設的銅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截面積不應小于10mm2,鋁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截面積不應小于16 mm2。

3.2.11 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按預期出現的最高電壓進行絕緣。

3.2.12 當從電氣系統的某一點起,由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改變為單獨的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導體和中性導體應分別設置單獨的端子或母線;

2 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首先接到為保護導體設置的端子或母線上;

3 中性導體不用連接到電氣系統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3.2.13 裝置外可導電部分嚴禁作為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一部分。

3.2.14 保護導體截面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滿足電氣系統間接接觸防護自動切斷電源的條件,且能承受預期的故障電流或短路電流;

2 保護導體的截面積應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3.2.14的規定確定

 

 

 

S---保護導體的截面積(mm2)

I---通過保護電器的預期故障電流或短路電流[交流方均根植(A)];

t---保護電器自動切斷電流的動作時間(s);

k---系數,按本規范公式(A.0.1)計算或按表~A.0.6確定。

 

 

 

 

3.2.14 保護導體的最小截面積(mm2

相導體截面積

保護導體的最小截面積

 

保護導體與相導體使用相同材料

保護導體與相導體使用不同材料

≤16

S

 

>16,且≤35

16

 

>35

 

 

 

注:1 S-相導體截面積;

    2 k1-相導體的 系數,應按本規范表A.0.7的規定確定;

3 k2-保護導體的系數,應按本規范表A.0.2~表A.0.6的規定確定。

3 電纜外的保護導體或不與相導體共處于同一外護物內的保護導體,其截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機械損傷防護時,銅導體不應小于2.5 mm2,鋁導體不應小于16 mm2;

2)無機械損傷防護時,銅導體不應小于4 mm2,鋁導體不應小于16 mm2。

4 當兩個或更多個回路公用一個保護導體時,其截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回路中最嚴重的預期故障電流或短路電流和動作時間確定截面積,并應符合公式(3.2.14)的要求;

2)對應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導體截面積時,應按表3.2.14的規定確定。

5 永久性連接的用電設備的保護導體預期電流超過10mA時,保護導體的截面積應按下列條件之一確定:

1)銅導體不應小于10 mm2或鋁導體不應小于16 mm2;

2)當保護導體小于本款第1項規定時,應為用電設備敷設第二根保護導體,其截面積不應小于第一根保護導體的截面積。第二根保護導體應一直敷設到截面積大于等于10 mm2的銅保護導體或16 mm2的鋁保護導體處,并應為用電設備的第二根保護導體設置單獨的接線端子;

3)當銅保護導體與銅相導體在一根多芯電纜中時,電纜中所有銅導體截面積的總和不應小于10 mm2;

4)當保護導體安裝在金屬導管內并與金屬導管并接時,應采用截面積大于等于2.5 mm2的銅導體。

3.2.15 總等電位聯結用保護聯結導體的截面積,不應小于配電線路的最大保護導體截面積的1/2,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的最小值和最大值應符合表3.2.15的規定。

3.2.15  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的最小值和最大值(mm2

導體材料

最小值

最大值

6

25

16

按載流量與25 mm2銅導體的載流量相同確定

50

3.2.16 輔助等電位聯結用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聯結兩個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聯結導體,其電導體不應小于接到外露可導電部分的較小的保護導體的電導;

2 聯結外露可導電部分和裝置外可導電部分的保護聯結導體,其電導不應小于相應保護導體截面積1/2的導體所具有的電導;

3 單獨敷設的保護聯結導體,其截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2.14條第3款的規定。

3.2.17 局部等電位聯結用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聯結導體的電導不應小于局部場所內最大保護導體截面積1/2的導體所具有的電導;

2 保護聯結導體采用銅導體時,其截面積最大值為25 mm2。保護聯結導體為其他金屬導體時,其截面積最大值應按其與25 mm2銅導體的載流量相同確定;

3 單獨敷設的保護聯結導體,其截面積應符合本規范地3.2.14條第3款的規定。

 

 

 

 

 

 

 

 

 

 

 

4  配電設備的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配電室的位置應靠近用電負荷中心,設置在塵埃少、 腐蝕介質少、周圍環境干燥和無劇烈震動的場所,并宜留有發展余地。

4.1.2 配電設備的布置必須遵循安全、可靠、 適用和經濟等原則,并應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試驗和監測。

4.1.3 配電室內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應有其它的管道通過。室內水、汽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和中間接頭;水、汽管道與散熱器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并應做等電位聯結。配電屏的上、及電纜溝內不應敷設水、汽管道。

4.2 配電設備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4.2.1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內不應低于50mm,,室外不應低于200mm;其底座周圍應采取封閉措施,并應能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

4.2.2 同一配電室內相鄰的兩段母線,當任一段母線有一級負荷時,相鄰的兩端母線之間應采取防火措施

4.2.3 高壓及低壓配電設備設在同一室內, 者有一側柜有裸露的母線,者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2m。

4.2.4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長度超過6m時, 屏后的通道應設2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兩端,當兩出口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其間尚應增加出口。

4.2.5當防護等級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2X級時,成排布置的配電屏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5的規定。

 

 

 

 

 

 

 

 

 

 

4.2.5成排布置的配電屏通道最小寬度(m)

配電屏

單配布置

雙排面對面布置

雙排背對背布置

多排同向布置

屏側通道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間

前、后排屏距墻

維護

操作

維護

操作

維護

操作

前排屏前

后排屏后

固定式

不受     限制時

1.5

1.1

1.2

2.1

1

1.2

1.5

1.5

2.0

2.0

1.5

1.0

1.0

受限制時

1.3

0.8

1.2

1.8

0.8

1.2

1.3

1.3

2.0

1.8

1.3

0.8

0.8

抽屜式

不受     限制時

1.8

1.0

1.2

2.3

1.0

1.2

1.8

1.0

2.0

2.3

1.8

1.0

1.0

受限制時

1.6

0.8

1.2

2.1

0.8

1.2

1.6

0.8

2.0

2.1

1.6

0.8

0.8

 注:1.受限制時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內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運行中的開關設備的通道;;

3.背靠背布置時屏前通道寬度可按本表中雙排背對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確定;

4 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動力配電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寬度可按本表確定;

5 掛墻式配電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寬度,不宜小于1m.

4.2.6 配電室通道上方裸帶電體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5m;當低于2.5m時,應設置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的規定的IP××B級或IP2×級的遮攔或外護物,遮攔或外護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2.2m。

4.3 對建筑物的要求

4.3.1 配電室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部分不應低于三級。當配電室與其他場所毗鄰時,門的耐火等級應按兩者中耐火等級高的確定。

4.3.2 配電室長度超過7m時,應設2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配電室兩端。當配電室雙層布置時,樓上配電室的出口應至少設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電室的門均應向外開啟,但通向高壓配電室的門應為雙向開啟門。

4.3.3 配電室的頂棚、墻面及地面的建筑裝修,應使用不易積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頂棚不應抹灰。

4.3.4 配電室內的電纜溝,應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電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層地面50mm或設置防水門檻。

4.3.5 當嚴寒地區冬季室溫影響設備正常工作時,配電室應采暖。夏熱地區的配電室,還應根據地區氣候情況采取隔熱、通風或空調等降溫措施。有人值班的配電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員休息間內宜設給水、排水設施。附近無廁所時宜設廁所。

4.3.6 位于地下室和樓層內的配電室,應設設備運輸通道,并應設有通風和照明設施。

4.3.7 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與室外相通的洞、通風孔應設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網罩,其防護等級不宜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3X級。直接與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風孔尚應采取防止雨\雪飄入的措施。

4.3.8 配電室不宜設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層。設在地下室最底層時,應采取防止水進入配電室內的措施。             


5 電氣裝置的電擊防護    

5.1 直接接觸防護措施

Ⅰ)將帶電部分絕緣

5.1.1 帶電部分應全部用絕緣層覆蓋,其絕緣層應能長期承受在運行中遇到的機械、化學、電氣及熱的各種不利影響。

Ⅱ)采用遮欄或外護物

5.1.2 標稱電壓超過交流方均根植25V容易被觸及的裸帶電體,應設置遮欄或外護物。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B級或IP2×級。為更換燈頭、插座或熔斷器之類部件,或為實現設備的正常功能所需的開孔,在采取了下列兩項措施后除外:

1  設置防止人、畜意外觸及帶電部分的防護措施;

2  在可能觸及帶電部分的開孔處,設置“禁止觸及”的標志。

5.1.3 可觸及的遮欄或外護物的頂面,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D級或IP4×級。

5.1.4 遮欄或外護物應穩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 需要移動的遮欄以及需要打開或拆下部件的外護物,應采用下列防護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鑰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動、打開、拆下遮欄或外護物;

2  將遮欄或外護物所保護的帶電部分的電源切斷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關閉遮欄或外護物后才能恢復供電;

3  設置防護等級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B級或IP2×級的中間遮欄,并應能防止觸及帶電部分且只有石油鑰匙或工具才能移開。

5.1.6 按本規范第5.1.2條設置的遮欄或外護物與裸帶電體之間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網狀遮欄或外護物時,不應小于100mm;

2  采用板狀遮欄或外護物時,不應小于50mm。

(Ⅲ)采用阻擋物

5.1.7 當裸帶電體采用遮欄或外護物防護有困難時,在電器專用房間或區域宜采用欄桿或網狀屏障等阻擋物進行防護,阻擋物應能防止人體無意識的接近裸帶電體和在操作設備過程中人體無意識的觸及裸帶電體。

5.1.8 阻擋物應適當固定,但可以不用鑰匙或工具將其移開。

5.1.9 采用防護的國際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B級或IP2×級的阻擋物時,阻擋物與裸帶電體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25mm,阻擋物的高度不應小于1.4m。

Ⅳ)置于伸臂范圍之外

5.1.10 在電氣專用房間或區域,不采用防護等級等于高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B級或IP2×級的遮欄、外護物或阻擋物時,應將人可能無意識同時觸及的不同電位的可導電部分置于伸臂范圍之外。

5.1.11 伸臂范圍(5.1.11)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裸帶電體布置在有人活動的區域上方時,其與平臺或地面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2.5m;

2  裸帶電體布置在有人活動的平臺側面時,其與平臺邊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25m;

3  裸帶電體布置在有人活動的平臺下方時,其與平臺下方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1.25m,且與平臺邊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0.75m;

4  裸帶電體的水平方向的阻擋物、遮欄或外護物,其防護等級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B級或IP2×級時,伸臂范圍應從阻擋物、遮欄或外護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動區域上方的裸帶電體的阻擋物、遮欄或外護物,其防護等級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B級或IP2×級時,伸臂范圍2.5m應從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的或長的導電物體時,伸臂范圍應計及該物體的尺寸。

 

 

5.1.11  伸臂范圍(m)

Ⅴ)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附加保護

5.1.12 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可作為其他直接接觸防護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時的附加防護,但不能單獨作為直接接觸防護措施。

 

 

 

5.2 間接接觸防護的自動切斷電源的防護措施

Ⅰ)一般規定

5.2.1 對于未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氣裝置  4-41部分:安全防護 電擊防護》GB16895.21的規定采用下列間接接觸防護措施者,應采用本節所規定的防護措施:

1 采用II類設備;

2 采取電氣分隔措施;

3 采用特低電壓供電;

4 將電氣設備安裝在非導電場所內;

5 設置不接地的等電位聯結。

5.2.2 在使用I類設備、預期接觸電壓限值為50V的場所,當回路或設備中發生帶電導體與外露可導電部分或保護導體之間的故障時,間接接觸防護電器應能在預期接觸電壓超過50V且持續時間足以引起對人體有害的病理生理效應前自動切斷該回路或設備的電源。

5.2.3 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與保護導體連接。

5.2.4 建筑物內的總等電位聯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導電部分,應做總等電位聯結:

1)總保護導體(保護導體、保護接地中性導體);

2)電氣裝置總接地導體或總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內的水管、燃氣管、采暖和空調管道等各種金屬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屬結構部分。

2 來自外部的本條第1款規定的可導電部分,應在建筑物內距離引入點最近的地方做總等電位聯結。

3 總等電位聯結導體,應符合本規范第3.2.15條~3.2.17條的有關規定。

4 通信電纜的金屬外護層在做等電位聯結時,應征得相關部門的同意。

5.2.5 當電氣裝置或電氣裝置某一部分發生接地故障后間接接觸的保護電器不能滿足自動切斷電源的要求是,尚應在局部范圍內將本規范第5.2.4條第1款所列可導電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電位聯結;亦可將伸臂范圍內能同時觸及的兩個可導電部分之間做輔助等電位聯結。局部等電位聯結或輔助等電位聯結的有效性,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R---可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裝置外可導電部分之間,故障電流產生的電壓降引起接觸電壓的一段線路的電阻(Ω);

   Ia——保證間接接觸保護電器在規定時間內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A)。

5.2.6 配電線路間接接觸防護的上下級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之間應有選擇性。

Ⅱ)TN系統

5.2.7 TN系統中電氣裝置的所有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通過保護導體與電源系統的接地點連接。

5.2.8 TN系統中配電線路的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5.2.8)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相導體對地標稱電壓(V)。

5.2.9 TN系統中配電線路的間接接觸防護電器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電線路或僅供給固定式電氣設備用電技術的末端線路,不宜大于5s;

2  供給手持式電氣設備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用電的末端線路或插座回路,TN系統的最長切斷時間不應大于表5.2.9的規定。

5.2.9 TN系統的最長切斷時間

相導體對地標稱電壓(V)

切斷時間(s)

220

0.4

380

0.2

>380

0.1

5.2.10 TN系統中,當配電箱或配電回路同時直接或間接給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動式電氣設備供電時,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應使配電箱至總等電位聯結點之間的一段保護導體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L——配電箱至總等電位聯結點之間的一段保護導體的阻抗(Ω)。

2 應將配電箱內保護導體母排與該局部范圍內的裝置外可導電部分做局部等電位聯結或按本規范第5.2.5條的有關要求做輔助等電位聯結。

5.2.11 TN系統相導體與無等電位聯結作用的地之間發生接地故障時,為是保護導體和與之連接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的對地電壓不超過50V,其接地電阻的比值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R——所有與系統接地極并聯的接地電阻(Ω);

   R——相導體與大地之間的接地電阻(Ω)。

5.2.12 當不符合本規范公司(5.2.11)的要求時,應補充其他有效的間接接觸防護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統。

5.2.13 TN系統中,配電線路采用過電流保護電器兼作間接接地防護電器時,其動作特性應符合本規范第5.2.8條的規定;當不符合規定時,應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

Ⅲ)TT系統

5.2.14 TT系統中,配電線路內有同一間接接觸防護電器保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用保護導體連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極上。當有多級保護時,各級應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極。

5.2.15 TT系統配電線路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50V                     (5.2.15)

式中:R——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電阻和保護導體電阻之和(Ω)

5.2.16 TT系統中,間接接觸防護的保護電器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應采用熔斷器時,應為保證熔斷器在5s內切斷故障回路的電流;當采用斷路器時,應為保證斷路器瞬時切斷故障回路的電流;當采用剩余電流保護電器時,應為額定剩余動作電流。

5.2.17 TT系統中,配電線路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動作特性不符合本規范第5.2.15條的規定時,應按本規范第5.2.5條的桂東做局部等電位聯結或輔助等電位聯結。

5.2.18 TT系統中,配電線路的間接接觸防護的保護電器應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或過電流保護電器。

Ⅳ)系統

5.2.19 IT系統的配電線路中,當發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時,應發出報警信號,且故障電流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RA Id ≤50V                     5.2.19)

式中:Id——相導體和外露可導電部分間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電流(A),此值應計及泄露電流和電氣裝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響。

5.2.20 IT系統應設置絕緣監測器。當發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絕緣電阻低于規定的整定值時,應有絕緣監測器發出音響和燈光信號,且燈光信號應持續到故障消除。

5.2.21 IT系統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極接地,亦可個別或成組地采用單獨的接地極接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外露可導電部分為共同接地,發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時,故障回路的切斷應符合本規范規定的TN系統自動切斷電源的要求;

2 當外露可導電部分單獨或成組地接地,發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時,故障回路的切斷應符合本規范的TT系統自動切斷電源的要求。

5.2.22 IT系統不宜配出中性導體。

5.2.23 IT系統的配電線路中,當發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時,故障回路的最長切斷時間不應大于表5.2.23的規定。

5.2.23 IT系統第二次故障時最長切斷時間

相對地標稱電壓/           相間標稱電壓

切斷時間

沒有中性導體配出

有中性導體配出

220/380

0.4

0.8

380/660

0.2

0.4

580/1000

0.1

0.2

5.2.24 IT系統的配電線路符合本規范第5.2.21條第款規定時,應有過電流保護電器或剩余電流保護器切斷故障回路,并應符合下式的規定:

  1 當IT系統不配出中性導體時,保護電器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2 當IT系統配出中性導體時,保護電器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c——包括相導體和保護導體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d——包括相導體、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e——保證保護電器在表5.2.23規定的時間或其他回路允許的5s內切斷故障回路的電流(A)。

 

 

 

 

5.3 SELV系統和PELV系統級FELV系統

Ⅰ)SELV系統和PELV系統

5.3.1 直接接觸防護的措施和間接接觸防護的措施,除本規范第5.1節和第5.2節規定的防護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統和PELV系統作為防護措施。

5.3.2 SELV系統和PELV系統的標稱電壓不應超過交流方均根值50V。當系統由自耦變壓器、分壓器或半導體器件等設備從高于50V電壓系統供電時,應對輸入回路采取保護措施。特殊裝置或場所的電壓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氣裝置》CB16895系列標準中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5.3.3 SELV系統和PELV系統的電源,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隔離變壓器和安全隔離變壓器  技術要求》GB13028的安全隔離變壓器供電;

2 具備與本條第1款規定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電源;

3 電化學電源或與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電壓的回路無關的其他電源。

4 符合相應標準,而且即使內部發生故障也保證能使出線端子的電壓不超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電子器件構成的電源。當發生直接接觸和間接接觸時,電子器件能保證出線端子的電壓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時,出線端子的電壓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電壓。

5.3.4 SELV系統和PELV系統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或電動發電機等移動式安全電源,應達到Ⅱ類設備或與Ⅱ類設備等效絕緣的防護要求。

5.3.5 SELV系統和PELV系統回路的帶電部分相互之間及與其他回路之間,應進行電氣分隔,且不應低于安全隔離變壓器的輸入和輸出回路之間的隔離要求。

5.3.6 每個SELV系統和PELV系統的回路導體,應與其他回路導體分開布置。當不能分開布置時,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SELV系統和PELV系統的回路導體應做基本絕緣,并應將其封閉在非金屬護套內;

2 不用的電壓的回路導體,應用接地的金屬屏蔽或接地的金屬護套隔開;

3 不用電壓的回路可包含在一個多芯電纜或導體組內,但SELV系統和PELV系統的回路導體應單獨或集中按其中最高電壓絕緣。

5.3.7 SELV系統的回路帶電部分嚴禁與地、其他回路的帶電部分或保護導體相連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不應與下列部分連接:

1)地;

2)其他回路的保護導體或外露可導電部分;

3)裝置外可導電部分。

2 電氣設備因功能的要求與裝置外可導電部分連接時,應采取保證這種連接的電壓不會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3 SELV系統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有可能接觸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時,其電擊防護除依靠SELV系統的保護外,尚應依靠可能被接觸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所采取的保護措施。

5.3.8 SELV系統,當標稱電壓超過交流方均根值25V時,直接接觸防護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設置防護等級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B級或IP2×級的遮欄或外護物;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時間為1min的電壓耐受實驗的絕緣。

5.3.9 SELV系統的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方均根值25V時,除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另有規定外,可不設直接接觸防護。

5.3.10 PELV系統的直接接觸防護,應采用本規范第5.3.8條的措施。當建筑物內外已設置總等電位聯結,PELV系統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導電部分已用保護導體連接到總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條件時,可采取直接接觸防護措施:

1 設備在干燥場所使用,預計人體不會大面積觸及帶電部分并且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方均根植25V;

2 在其他情況下,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方均根值6V。

5.3.11 SELV系統的插頭和插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插頭不應插入其他電壓系統的插座;

2 其他電壓系統的插頭應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應無保護導體的插孔。

5.3.12 PELV系統的插頭和插座,應符合本規范第5.3.11條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Ⅱ)FELV系統

5.3.13 當不必要采用SELV系統和PELV系統保護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標稱電壓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電壓,但本規范第5.3.1≈第5.3.12條的規定不能完全滿足其要求時,可采用FELV系統。

5.3.14 FELV系統的直接接觸防護,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應裝設符合本規范第5.1節(Ⅱ)要求的遮欄或外護物;

2 應采用與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實驗電壓相當的絕緣。

5.3.15 當屬于FELV系統的一部分的設備絕緣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實驗電壓時,設備可接近的非導電部分的絕緣應加強,且應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為1500V、時間為1min的實驗電壓。

5.3.16 FELV系統的間接接觸防護,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當一次回路采用自動切斷電源的防護措施時,應將FELV系統中的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與一次回路的保護導體連接,此時不排除FELV系統中的帶電導體與該一次回路保護導體的連接;

2 當一次回路采用電氣分隔防護時,應將FELV系統中的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與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電位聯結導體連接。

5.3.17 FELV系統的插頭和插座,應符合本規范第5.3.11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


6 配電線路的保護

6.1 一般規定

6.1.1 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

6.1.2 配電線路裝設的上下級保護電器,其動作特性應具有選擇性,且各級之間應能協調配合。非重要負荷的保護電器,可采用的、部分選擇性或無選擇性切斷。

6.1.3 用電設備末端配電線路的保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CB50055的有關規定。

6.1.4 除當回路相導體的保護裝置能保護中性導體的短路,而且正常工作時通過中性導體的最大電流小于其載流量外,尚應采取當中性導體出現過電流時能自動切斷相導體的措施

6.2 短路保護

6.2.1 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電器,應在短路電流對導體和聯結處產生的熱作用和機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斷電源。

6.2.2 短路保護電器,應能分斷其安裝處的預期短路電流。預期短路電流,應通過計算或測量確定。當短路保護電器的分斷能力小于其安裝處預期短路電流時,在該段線路的上一級應裝設具有所需分斷能力的短路保護電器;其上下兩級的短路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配合,使該段線路及其短路保護器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

6.2.3 絕緣導體的熱穩定,應按其截面積校驗,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短路持續時間小于等于5s時,絕緣導體的截面積應符合本規范公司(3.2.14)的要求,其相導體的系數可按本規范表A.0.7的規定確定;

2 短路持續時間小于0.1s時,校驗絕緣導體截面積應計入短路電流非周期分量的影響,大于5s時,校驗絕緣導體截面積應計入散熱的影響;

6.2.4 當短路保護電器為斷路器時,被保護線路末端的短路電流不應小于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3倍。

6.2.5 短路保護電器應裝設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導體載流量減小的地方。當不能設置在回路導體載流量減小的地方時,應采用下列措施:

1 短路保護電器至回路導體載流量減小處的這一段線路長度,不應超過3m‘

2 應采取將該段線路的短路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

3 該段線路不應靠近可燃物。

6.2.6 導體載流量減小處回路的短路保護,當離短路點最近的絕緣導體的熱穩定和上一級短路保護電器符合本規范第6.2.3條、第6.2.4條的規定時,該段回路可不裝設短路保護電器,但應敷設在不燃或難燃材料的管、槽內。

6.2.7 下列連接線或回路,當在布線時采取了防止機械損傷等保護措施,且布線不靠近可燃物時,可不裝設短路保護電器:

1 發電機、變壓器、整流器、蓄電池與配電控制屏之間的連接線;

2 斷電比短路導致的線路燒毀更危險的旋轉電機勵磁回路、起重電磁鐵的供電回路、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3 測量回路。

6.2.8 并聯導體組成的回路,任一導體在最不利的位置處發生短路故障時,短路保護電器應能立即可靠切斷該段故障線路,其短路保護電器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采用一個短路保護電器:

布線時所有并聯導體采用了防止機械損傷等保護措施;

導體不靠近可燃物。

2 兩根導體并聯的線路,當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條件時,在每根并聯導體的供電端應裝設短路保護電器。

3 超過兩根導體的并聯線路,當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條件時,在每根并聯導體的供電端和負荷端均應裝設短路保護電器。

6.3 過負荷保護

6.3.1 配電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在過負荷電流引起的導體溫升對導體的絕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之前的切斷電源。

6.3.2 過負荷保護電器宜采用反時限特性的保護電器,其分斷能力可低于保護電器安裝處的短路電流值,但應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

6.3.3 過負荷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In≤Iz                                  (6.3.3-1)

I2≤1.45Iz                                  (6.3.3-2)

式中:IB——回路計算電流(A);

      In——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額定電流或整定電流(A);

      Iz  ——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A);

      I2——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A)。當保護電器為斷路器時,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當為熔斷器時,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熔斷電流。

6.3.4 過負荷保護電器,應裝設在回路首端或導體載流量減小處。當過負荷保護電器與回路導體載流量減小處之間的這一段線路沒有引出分支線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是,過負荷保護電器可在該段回路任意處裝設:

1 過負荷保護電器與回路導體載流量減小處的距離不超過3m,該段線路采取了防止機械損傷等保護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2 該段線路的短路保護符合本規范第6.2節的規定。

6.3.5 除火災危險、爆炸危險場所及其他有規定的特殊裝置和場所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配電線路,可不裝設過負荷保護電器:

1 回路中載流量減小的導體,當其過負荷時,上一級過負荷保護電器能有效保護該段導體;

2 不可能過負荷的線路,且該段線路的短路保護符合本規范第6.2節的規定,并沒有分支線路或出線插座;

3 用于通信、控制、信號及類似裝置的線路;

4 即使過負荷也不會發生危險的直埋電纜或架空線路。

6.3.6 過負荷斷電將引起嚴重后果的線路,其過負荷保護不應切斷線路,可作用于信號。

6.3.7 多根并聯導體組成的回路采用一個過負荷保護電器時,其線路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可按每根并聯導體的允許持續載流量之和,且符合下列規定:

1 導體的型號、截面、長度和敷設方式均相同;

2 線路全長內無分支線路引出;

3 線路的布置使各并聯導體的負載電流基本相等。

6.4 配電線路電氣火災保護

6.4.1 當建筑物配電系統符合下列情況時,宜設置剩余電流監測或保護電器,其應動作于信號或切斷電源:

1 配電線路絕緣損壞時,可能出現接地故障;

2 接地故障產生的接地電弧,可能引起火災危險。

6.4.2 剩余電流監測或保護電器的安裝位置,應能使其全面監視有起火危險的配電線路的絕緣情況。

6.4.3 為減少接地故障引起的電氣火災危險而裝設的剩余電流監測或保護電器,其動作電流不應小于300mA;當動作于切斷電源時,應斷開回路的所有帶電導體。

 

7 配電線路的敷設

7.1 一般規定

7.1.1 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與場所環境的特征相適應;

2 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特征相適應;

3 能承受短路可能出現的機電應力;

4 能承受安裝期間或運行中布線可能遭受的其他應力和導線的自重。

7.1.2 配電線路的敷設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避免由外部熱源產生的熱效應帶來的損害;

2 應防止在使用過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進入固體物帶來的損害;

3 應防止外部的機械性損害;

4 在有大量灰塵的場所,應避免由于灰塵聚集在布線上對散熱帶來的影響;

5 應避免由于強烈日光輻射帶來的損害;

6 應避免腐蝕或污染物存在的場所對布線系統帶來的損害;

7 應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場所對布線系統帶來的損害;

8 應避免有動物的情況對布線系統帶來的損害。

7.1.3 除下列回路的線路可穿在同一根導管內外,其他回路的線路不應穿于同一根導管內。

1 同一設備或同一流水作業線設備的電力回路和無防干擾要求的控制回路;

2 穿在同一管內絕緣導線總數不超過8根,且為同一照明燈具的幾個回路或同類照明的幾個回路。

7.1.4 在同一個槽盒里有幾個回路時,其所有的絕緣導線應采用與最高標稱電壓回路絕緣相同的絕緣。

7.1.5 電纜敷設的防火封堵,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布線系統通過地板、墻壁、屋頂、天花板、隔墻等建筑構件時,其孔隙應按等同建筑構件耐火等級的規定封堵;

2 電纜敷設采用的導管和槽盒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安裝用電纜槽管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9215.1、《電氣安裝用電纜槽管系統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1節:用于安裝在墻上或天花板上的電纜槽管系統》GB/T 19215.2和《電氣安裝用導管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規定的耐燃試驗要求,當導管和槽盒內部截面積等于大于710mm2 時,應從內部封堵;

3 電纜防火封堵的材料,應按耐火等級要求,采用防火膠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4 電纜防火封堵的結構,應滿足按等效工程條件下標準試驗的耐火極限。

7.2絕緣導線布線

Ⅰ)直敷布線

7.2.1 正常環境的屋內場所除建筑物頂棚及地溝內外,可采用直敷布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敷布線應采用護套絕緣導線,其截面積不宜大于6mm2;

2 護套絕緣導線至地面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7.2.1的規定;

3 當導線垂直敷設時,距離地面低于1.8m段的導線,應用導管保護;

7.2.1 護套絕緣導線至地面的最小距離(m)

布線方式

最小距離

水平敷設

屋內

2.5

屋外

2.7

垂直敷設

屋內

1.8

屋外

2.7

4 導線與接地導體及不發熱的管道緊貼交叉時,應用絕緣管保護;敷設在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應用鋼管保護;

5 不應將導線直接埋入墻壁、頂棚的抹灰層內。

Ⅱ)瓷夾、塑料線夾、鼓形絕緣子、針式絕緣子布線

7.2.2 正常環境的屋內場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場所,可采用瓷夾或塑料線夾布線 。

7.2.3 采用瓷夾、塑料線夾、鼓形絕緣子和針式絕緣子在屋內、屋外布線時,其導線至地面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表7.2.1的規定。

7.2.4 采用鼓形絕緣子和針式絕緣子在屋內、屋外布線時,其導線最小間距,應符合表7.2.4的規定。

7.2.4 屋內、屋外布線的導線最小間距

支持點間距(m

導線最小間距(mm)

屋內布線

屋外布線

≤1.5

50

100

>1.5,且≤3

75

100

>3,且≤6

100

150

>6,且≤10

150

200

7.2.5 導線明敷在屋內高溫輻射或對導線有腐蝕的場所時,導線之間及導線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7.2.5的規定。

7.2.5 導線之間導線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凈距

固定點間距(m)

最小凈距(mm)

≤1.5

75

>1.5,且≤3

100

>3,且≤6

150

>6

200

7.2.6 屋外布線的導線至建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7.2.6的規定。

7.2.6 導線至建筑物的最小間距(mm)

布線方式

最小間距

水平敷設時的垂直間距

在陽臺、平臺上和跨越建筑物頂

2500

在窗戶上

200

在窗戶下

800

垂直敷設時至陽臺、窗戶的水平間距

600

導線至墻壁和構架的間距(挑檐下除外)

35

Ⅲ)金屬導管和金屬槽盒布線

7.2.7 對金屬導管、金屬槽盒有嚴重腐蝕的場所,不宜采用金屬導管、金屬槽盒布線。

7.2.8 在建筑物悶頂內有可燃物時,應采用金屬導管、金屬槽盒布線。

7.2.9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線和中性線,應敷設在同一金屬槽盒內或穿于同一根金屬導管內。

7.2.10 暗敷于干燥場所的金屬導管布線,金屬導管的管壁厚度不應小于1.5mm;名敷于潮濕場所或直接埋于素土內的金屬導管布線,金屬導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安裝用導管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或《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3091的有關規定;當金屬導管有機械外壓力時,金屬導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安裝用導管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中耐壓分類為中型、重型及超重型的金屬導管的規定。

7.2.11 金屬導管和金屬槽盒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熱水管、蒸汽管同側敷設時,應敷設在熱水管、蒸汽管下方。當有困難時,亦可敷設在熱水管、蒸汽管上方,其凈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設在熱水管下方時,不宜小于0.2m;在上方時,不宜小于0.3m;

2 )敷設在蒸汽管下方時,不宜小于0.5m;在上方時,不宜小于1.0m;

對有保溫措施的熱水管、蒸汽管,其凈距不宜小于0.2m。

2 當不能符合本條第1款要求是,因采取隔熱措施。

3 與其他管道的平行凈距不應小于0.1m。

4 當與水管同側敷設時,宜將金屬導管與金屬槽盒敷設在水管的上方。

5 管線互相交叉時的凈距,不宜小于平行的凈距。

7.2.12 暗敷于地下的金屬導管不應穿過設備基礎;金屬導管及金屬槽盒在穿過建筑物伸縮縫、沉降縫時,應采取防止伸縮或沉降的補償措施。

7.2.13 采用金屬導管布線,除非重要負荷、線路長度小于15m、金屬導管的壁厚大于等于2mm,并采取了可靠地防水、防腐蝕措施后,可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設外,不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設。

7.2.14 同一路徑無妨干擾要求的線路,可敷設于同一金屬管或金屬槽盒內。金屬導軌或金屬槽盒內導線額總截面積不宜超過其截面積的40%,且金屬槽盒內載流量導線不宜超過30根。

7.2.15 控制、信號等非電力回路導線敷設于同一金屬導管或金屬槽盒內時,導線的總截面積不宜超過其截面積的50%。

7.2.16 除專用接線盒內外,導線在金屬槽盒內不應有接頭。有專用接線盒的金屬槽盒宜布置在易于檢查的場所。導線和分支接頭的總截面積不應超過該點槽盒內截面積的75%。

7.2.17 金屬槽盒垂直或傾斜敷設時,應采取防止導線在線槽內移動的措施。

7.2.18 金屬槽盒敷設的吊架或支架,宜在下列部位設置:

1 直線段宜為2m ~3m或槽盒接頭處;

2 槽盒首端、終端及進出接線盒0.5m處;

3 槽盒轉角處。

7.2.19 金屬槽盒的連接處,不得設在穿越樓板或墻壁等孔處。

7.2.20 有金屬槽盒引出的線路,可采用金屬導管、塑料導管、可彎曲金屬導管、金屬軟導管或電纜等布線方式。導線在引出部分應有防止損傷的措施。

Ⅳ)可彎曲金屬導管布線

7.2.21 敷設在正常環境屋內場所的建筑物頂棚內或暗敷于墻體、混凝土地面、樓邊墊層或現澆鋼筋混凝土樓邊內時,可采用基本型可彎曲金屬導管布線。明敷于潮濕場所或直埋地下素土內時,應采用防水型可彎曲金屬導管。

7.2.22 可彎曲金屬導管布線,管內導線的總截面積不宜超過管內截面積的40%。

7.2.23 可彎曲金屬導管布線,其與熱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同側敷設時,應符合本規范第7.2.11條的規定。

7.2.24 暗敷于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內的可彎曲金屬導管,其表面混凝土覆蓋層不應小于15mm。

7.2.25 可彎曲金屬導管有可能受重物壓力或明顯機械沖擊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7.2.26 可彎曲金屬導管布線,導管的金屬外殼等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可靠接地,且不應利用導管金屬外殼做接地線。

7.2.27 暗敷于地下的可彎曲金屬導管的管路不應穿過設備基礎。

Ⅴ)地面內暗裝金屬槽盒布線

7.2.28 正常環境下大空間且隔斷變化多、用電設備移動性大或敷有多功能線路的屋內場所,宜采用地面內暗裝金屬槽盒布線,且應暗敷于現澆混凝土地面、樓板或樓板墊層內 。

7.2.29 采用地面內暗裝金屬槽盒布線時,應將同一回路的所有導線敷設在同一槽盒內。

7.2.30 采用地面內安裝金屬槽盒布線時,應將電力線路、非電力線路分槽或增加隔板敷設,兩種線路交叉處應設置有屏蔽分線板的分線盒。

7.2.31 有配電箱、電話分線箱及接線端子箱等設備引至地面內暗裝金屬槽盒的線路,宜采用金屬管布線方式引入分線盒,或以終端連接器直接引入槽盒。

7.2.32 地面內暗裝金屬槽盒出線口和分線盒不應突出地面,且應做好防水密封處理。

Ⅵ)塑料導管和塑料槽盒布線

7.2.33 有酸堿腐蝕介質的場所宜采用塑料導管和塑料槽盒布線,但在高溫和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不宜采用明敷。

7.2.24 布線用塑料導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安裝用電纜導管系統 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中非火焰蔓延型塑料導管;布線用塑料槽盒,應符合現行國腳標準《電氣安裝用電纜槽管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9215.1中非火焰蔓延型的有關規定。塑料導管暗敷或埋地敷設時,應選用中等機械應力以上的導管,并應采取防止機械損傷的措施。

7.2.35 塑料導管和塑料槽盒不宜與熱水管、蒸汽管同側敷設。

7.2.36 塑料導管和塑料槽盒布線,應符合本規范第7.2.14條、第7.2.15條和第7.2.16條的有關規定。

7.3 鋼索布線

7.3.1 鋼索布線在對鋼索有腐蝕的場所,應采取防腐蝕的措施。

7.3.2 鋼索上絕緣導體至地面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7.2.1條第2款的規定。

7.3.3 鋼索布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內的鋼索布線,采用絕緣導體明敷時,應采用瓷夾、塑料夾、鼓形絕緣子或針式絕緣子固定;采用護套絕緣導線、電纜、金屬導管及金屬槽盒或塑料導管及塑料槽盒布線時,可將其直接固定于鋼索上;

2 屋外的鋼索布線,采用絕緣導線明敷時,應采用鼓形絕緣子、針式或碟式絕緣子固定;采用電纜、金屬導管及金屬槽盒布線時,可將其直接固定于鋼索上。

7.3.4 鋼索布線所采用的鋼索的截面積,應根據跨距、荷重和機械強度等因素確定,且不宜小于10mm2.鋼索固定件應鍍鋅或涂防腐漆。鋼索除兩端拉緊外,跨距大的應在中間增加支持點,其間距不宜大于12m。

7.3.5 在鋼索上吊裝金屬導管或塑料導管布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持點之間及支持點與燈頭盒之間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7.3.5的規定;

7.3.5 支持點之間及支持點與燈頭盒之間的最大間距(mm)

布線類別

支持點之間

支持點與燈頭盒之間

金屬導管

1500

200

塑料導管

1000

150

2 吊裝接線盒和管道的扁鋼卡子寬度,不應小于20mm;吊裝接線盒的卡子,不應少于2個。

7.3.6 鋼索上吊裝護套絕緣導體布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鋁卡子直敷在鋼索上時,其支持點間距不應大于500mm;卡子距接線盒的間距不用大于100mm;

2 采用橡膠和塑料護套絕緣導線時,接線盒應采用塑料制品。

7.3.7 鋼索上采用瓷瓶吊裝絕緣導線布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持點間距不應大于1.5m;

2 線間距離,屋內不應小于50mm;屋外不應小于100mm;

3 扁鋼吊架終端應加拉線,其直徑不應小于3mm。

7.4 裸導體布線

7.4.1 除配電室外,無遮護的裸導體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3.5m;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規定的IP2×的網孔遮欄時,不應小于2.5m。網狀遮欄與裸導體的間距,不應小于100mm;板狀遮欄與裸導體的間距,不應小于50mm。

7.4.2 裸導體與需經常維護的管道同側敷設時,裸體應敷設在管道的上方。

7.4.3 裸導體與需經常維護的管道以及與生產設備最凸處部位的凈距不應小于1.8m;當其凈距小于等于1.8m時,應加遮欄。

7.4.4 裸導體的線間及裸導體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表7.2.5的規定。硬導體固定點的間距,應符合在通過最大短路電流時的動穩定要求。

7.4.5 橋式起重機上方的裸導體至起重機平臺鋪板的凈距不應小于2.5m;當其凈距小于等于2.5m,其裸導體下方應裝設遮欄。除滑觸線本身的輔助導線外,裸導體不宜與起重機滑觸線敷設在同一支架上。

7.5 封閉式母線布線

7.5.1 干燥和無腐蝕性氣體的屋內場所,可采用封閉式母線布線。

7.5.2 封閉式母線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平敷設時,除電氣專用房間外,與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2.2m;垂直敷設時,距地面1.8m以下部分應采取防止母線機械損傷措施。母線終端無引出線和引入線時,端頭應封閉。

2 水平敷設時,宜按荷載曲線選取最佳跨距進行支撐。進線盒及末端懸空時,應采用支架固定。

3 垂直敷設時,在通過樓板處應采用專用附件支撐,進線盒及末端懸空時,應采用支架固定。

4 直線敷設長度超過制造廠給定的數值是,宜設置伸縮節。在封閉式母線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縮縫或沉降縫處,應采取防止伸縮或沉降的措施。

5 母線的插接分支點,應設在安全級安裝維護方便的地方。

6 母線的連接點不應再穿過樓板或墻壁處。

7 母線在穿過防火墻及防火樓板時,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7.5.3 封閉式母線外殼及支架應可靠接地,全長應不少于2處于接地干線相連 。

7.6 電纜布線

Ⅰ)一般規定

7.6.1 電纜路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使用電纜不易受到機械、震動、化學、地下電流、水銹蝕、熱影響、蜂蟻和鼠害等損傷;

2 應便于維護;

3 應避開場地規劃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設用地;

4 應使電纜路徑較短。

7.6.2 露天敷設的有塑料或橡膠外護層的電纜,應避免日光長時間的直曬;當無法避免時,應加裝遮陽罩或采用耐日照的電纜。

7.6.3 電纜載屋內、電纜溝、電纜隧道和電氣豎井內明敷時,不應采用易延燃的外保護層。

7.6.4 電纜不應再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氣體管道或液體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當受條件限制需要在這類隧道或溝道內敷設電纜時,應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7.6.5 電力電纜不宜在有熱力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當需要敷設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7.6.6 支承電纜的構架,采用鋼制材料時,應采取熱鍍鋅或其他防腐措施;在有較嚴重腐蝕的環境中,應采取向適應的防腐措施。

7.6.7 電纜宜在進戶處、接頭、電纜頭處或地溝及隧道中留有一定長度的余量 。

Ⅱ)電纜在屋內敷設

7.6.8無鎧裝的電纜在屋內明敷,除明敷在電氣專用房間外,水平敷設時,與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2.5m;垂直敷設時,與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8m;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止電纜機械損傷的措施。

7.6.9 屋內相同的電壓的電纜并列明敷時,除敷設在托盤、梯架和槽盒內外,電纜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35mm,且不應小于電纜外徑。1kV及以下電力電纜及控制電纜與1kV以上電力電纜并列明敷時,其凈距不應小于150mm。

7.6.10 在屋內架空明敷的電纜與熱力管道的凈距,平行時不應小于1m;交叉時不應小于0.5m;當凈距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隔熱措施。電纜與非熱力管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當凈距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在與管道接近的電纜段上,采取防止電纜受機械損傷的措施。在有腐蝕性介質的房屋內明敷的電纜,宜采用塑料護套電纜。

7.6.11 鋼索上電纜布線吊裝時,電力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于0.75m;控制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于0.6m。

7.6.12 電纜載屋內埋地穿管敷設,或通過墻、樓板穿管時,其穿管的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7.6.13 除技術夾層外,電纜托盤和梯架距店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7.6.14 電纜在托盤和梯架內敷設時,電纜總截面積與托盤和梯架橫斷面面積之比,電力電纜不應大于40%,控制電纜不應大于50%。

7.6.15 電纜托盤和梯架水平敷設時,宜按荷載曲線選取最佳跨距進行支撐,且支撐點間距宜為1.5m~3m。垂直敷設時,其固定點間距不宜大于2m。

7.6.16 電纜托盤和梯架多層敷設時,其層間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制電纜間不應小于0.20m;

2 電力電纜間不應小于0.30m;

3 非電力電纜與電力電纜間不應小于0.50m;當有屏蔽蓋板時,可為0.30m;

4 托盤和梯架上部距頂棚或其他障礙物不應小于0.30m。

7.6.17 幾組電纜托盤和梯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設時,各相鄰電纜托盤和梯架間應有滿足維護、檢修的距離。

7.6.18 下列電纜,不宜敷設在同一層托盤和梯架上:

1 1kV以上與1kV及以上的電纜;

2 同一路徑向一級負荷供電的雙路電源電纜;

3 應急照明與其他照明的電纜;

4 電力電纜與非電力電纜。

7.6.19 本規范第7.6.18條規定的電纜,當受條件限制需安裝在同一層托盤和梯架上時,應采用金屬隔板隔開。

7.6.20 電纜托盤和梯架不宜敷設在熱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蝕性液體管道的下方;腐蝕性氣體的管道,當氣體比重大于空氣是,電纜托盤和梯架宜敷設在其上方;當氣體比重小于空氣時,宜敷設在其下方。電纜托盤和梯架與管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7.6.20的規定。

7.6.20 電纜托盤和梯架與各種管道的最小凈距(m)

管道類別

平行凈距

交叉凈距

有腐蝕性液體、氣體的管道

0.5

0.5

熱力管道

有保溫層

0.5

0.3

無保溫層

1.0

0.5

其他工藝管道

0.4

0.3

7.6.21 電纜托盤和梯架在穿過防火墻及防火樓板時,應采取防火封堵。

7.6.22 金屬電纜托盤、梯架及支架應可靠接地,全長不應少于2處與接地干線相連。

Ⅲ)電纜在電纜隧道或電纜溝內敷設

7.6.23 電纜載電纜隧道或電纜溝內敷設時,其通道寬度和支架層間垂直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7.6.23的規定。

7.6.23 通道寬度和電纜支架層間垂直的最小凈距(m

項目

通道寬度

支架層間垂直最小凈距

兩側設支架

一側設支架

電力線路

控制線路

電纜隧道

1.00

0.90

0.20

0.12

電纜溝

溝深≤0.60

0.30

0.30

0.15

0.12

溝深≤0.60

0.50

0.45

0.15

0.12

7.6.24 電纜隧道和電纜溝應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溝的坡度不應小于0.5%,并應設集水坑,積水可經集水坑用泵排出。當有條件時,積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7.6.25 在多層支架上敷設電纜時,電力電纜應敷設在控制電纜的上層;當兩側均有支架時,1kV及以下的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宜與1kV以上的電力電纜分別敷設于不同側支架上。

7.6.26 電纜支架的長度,在電纜溝內不宜大于350mm;在電纜隧道內不宜大于500mm。

7.6.27 電纜在電纜隧道或電纜溝內敷設時,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7.6.27的規定。

7.6.27 電纜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m

敷設方式

水平敷設

垂直敷設

塑料護套、鋼帶鎧裝

電力電纜

1.0

1.5

控制電纜

0.8

1.0

鋼絲鎧裝

3.0

6.0

7.6.28 電纜溝在進入建筑物處應設防火墻。電纜隧道進入建筑物處以及在進入變電所處,應設帶門的防火墻。防火門應裝鎖。電纜的穿墻處保護管兩端應采用難燃材料封堵。

7.6.29 電纜溝或電纜隧道,不應設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屬液體或損害電纜外護層和護套的地段。

7.6.30 電纜溝蓋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蓋板或鋼蓋板。鋼筋混凝土蓋板的重量不一超過50kg,鋼蓋板的重量不宜超過30kg。

7.6.31 電纜隧道內的凈高不應低于1.9m。局部或與管道交叉處凈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內應采取通風措施,有條件時宜采用自然通風。

7.6.32 當電纜隧道長度大于7m時,電纜隧道兩端應設出口;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75m時,尚應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為出口,人孔井直徑不應小于0.7m。

7.6.33 電纜隧道內應設照明,其電壓不應超過36V;當照明電壓超過36V 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7.6.34 與電纜隧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過電纜隧道。電纜隧道和其他地下管線交叉時,應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Ⅳ)電纜埋地敷設

7.6.35 電纜直接埋地敷設時,沿同一路徑敷設的電纜數量不宜超過6根。

7.6.36 電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于700mm;當直埋在農田時,不應小于1m。在電纜上下方應均勻鋪設砂層,其厚度宜為100mm;在砂層應覆蓋混凝土保護板等保護層,保護層寬度應超出電纜兩側各50mm。

7.6.37 在寒冷地區,屋外直接埋地敷設的電纜應埋設于凍土層以下。當手條件限制不能深埋時,應采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

7.6.38 電纜通過下列地段應穿管保護,穿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1 電纜通過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基礎,散水坡、樓板和穿過墻體等處;

2 電纜通過鐵路、道路處和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的地段;

3 電纜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處的部分;

4 電纜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的地方。

7.6.39 埋地敷設的電纜間及其與建筑物、構筑物等的最小凈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的有關規定。

7.6.40 電纜與建筑物平行敷設時,電纜應埋設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電纜引入建筑物時,其保護管應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7.6.41 電纜與熱力管溝交叉,當采用電纜穿隔熱水泥管保護時,其長度應伸出熱力管溝兩側各2m;采用隔熱保護層時,其長度應超過熱力管溝兩側各1m。

7.6.42 電纜與道路、鐵路交叉時,應穿管保護,保護管應伸出路基1m。

7.6.43 埋地敷設電纜的接頭盒下面應墊混凝土基礎板,其長度以超過接頭保護盒兩端0.6m~0.7m。

Ⅴ)電纜在多孔導管內敷設

7.6.44 電纜在多孔導管內的敷設,應采用塑料護套電纜或裸鎧裝電纜。

7.6.45 多孔導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或塑料管。

7.6.46 多孔管應一次留足備用管孔數;當無法預計發展情況時,可留1個~2個備用孔。

7.6.47 當地面上均應荷載超過10t/㎡或通過鐵路及遇有類似情況時,應采取防止多孔導管受到機械損傷的措施。

7.6.48 多孔導管孔的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且穿電力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于90mm;穿控制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于75mm。

7.6.49 多孔導管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多孔導管的敷設時,應有傾向人孔井側大于等于0.2%的排水坡度,并在人孔井內設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2 多孔導管頂部距地面不應小于0.7m,在人行下面時不應小于0.5m;

3 多孔導管溝底部應墊平夯實,并應鋪設厚度大于等于60mm的混凝土墊層。

7.6.50 采用多孔導管敷設,在轉角、分支或變更敷設方式改為直埋或電纜溝敷設時,應設電纜人孔井。在直接段上設置的電纜人孔井,其間距不宜大于100m。

7.6.51 電纜人孔井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徑不應小于0.7m。

Ⅵ)礦物絕緣電纜敷設

7.6.52 屋內高溫或耐火需要的場所,宜采用礦物絕緣電纜。

7.6.53 礦物絕緣電纜敷設時,其允許最小彎曲半徑應符合表7.6.53的規定。

7.6.53 礦物絕緣電纜允許最小彎曲半徑(mm)

電纜外徑

最小彎曲半徑

<7

2D

≥7,且<12

3D

≥12,且<15

4D

≥15

6D

注:D為電纜外徑。

7.6.54 礦物絕緣電纜載下列場合敷設時,應將電纜敷設成“S“Ω”形。礦物絕緣電纜彎曲半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6倍。

1 在溫度變化的的場合;

2 振動設備的布線;

3 建筑物的沉降縫和伸縮縫之間。

7.6.55 礦物絕緣電纜敷設時,除在轉彎處、中間連接器兩側外,應設置固定點固定,固定點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7.6.55的規定。

7.6.55 礦物絕緣電纜固定點的最大間距(mm)

電纜外徑

固定點間的最大的間距

水平敷設

垂直敷設

<9

600

800

≥9,且<15

900

1200

≥15

1500

2000

注:當礦物絕緣電纜傾斜敷設時,電纜與垂直方向小于等于30°時,應按垂直敷設間距固定;大于3°時,應按水平敷設間距固定。

7.6.56 敷設的礦物絕緣電纜可能遭受到機械損傷的部位,應采取保護措施。

7.6.57 當礦物絕緣電纜敷設在對銅護套有腐蝕作用的環境或部分埋地、穿管敷設時,應采用有聚氯乙烯護套的電纜。

Ⅶ)預分支電纜敷設

7.6.58 預分支電纜敷設時,宜將分支電纜緊緊地綁扎在主干電纜上,待主干電纜安裝固定后,再將分支電纜的綁扎解開。敷設安裝時,不應過分強拉分支電纜。

7.6.59 預制分支電力電纜的主干電纜采用單芯電纜時,應防止渦流效應和電磁干擾,不應使用導磁金屬夾具。

 

7.7 電氣豎井布線

7.7.1 多層和高層建筑物內垂直配電干線的敷設,宜采用電氣豎井布線。

7.7.2 電氣豎井垂直布線時,其固定及垂直干線與分支干線的連接方式,應能防止頂部最大垂直變位和層間垂直變位對干線的影響,以及導線及金屬保護管、罩等自重所帶來的載重(荷重)影響。

7.7.3 電氣豎井內垂直布線采用大容量單芯電纜、大容量母線做干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載流量要留有裕度;

2 分支容易、安全可靠;

3 安裝及維修方便和造價經濟。

7.7.4 電氣豎井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用電符合性質、供電半徑、建筑物的沉降縫設置和防火分區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近用電負荷中心;

2 應避免鄰近煙囪、熱力管道及其他散熱量大或潮濕的設施 ;

3 不應和電梯、管道間公用同一電氣豎井。

7.7.5 電氣豎井的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電氣豎井在每層樓應設維護檢修門并應開向公共走廊,檢修門的耐火極限不應底油丙級。樓層間應采用防火密封隔離。電纜和絕緣線在樓層間穿鋼管時,兩端管口空隙應做密封隔離。

7.7.6 同一電氣豎井內的高壓、低壓和應急電源的電氣線路,其間距不應小于300mm或采取隔離措施。高壓線路應設有明顯標志。當電力線路和非電力線路在同一電氣豎井內敷設時,應分別在電氣豎井的兩側敷設或采取防止干擾的措施;對回路線數及種類較多的電力線路和非電力線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電氣豎井內。

7.7.7 管路垂直敷設,當導線截面積小于等于50mm2、長度大于20m時,應裝設導線固定盒、且在盒內用線夾將導線固定。

7.7.8 電氣豎井的尺寸,除應滿足布線間隔及端子箱、配電箱布置的要求外,在箱體前宜有大于等于0.8m的操作、維護距離。

7.7.9 電氣豎井內不應設有與其無關的管理。


附錄A 系數k值

A.0.1 由導體、絕緣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終溫度決定的系數,其值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k——系數;

      Qc——導體材料在20℃時的體積熱容量,按表A.0.1的規定確定[J/(℃·mm3);

      β——導體在0℃時電阻率溫度系數的倒數,按表A.0.1的規定確定(℃)

      ρ20——導體材料在20℃時的電阻率,按表A.0.1的規定確定(Ω·mm)

      θi——導體初始溫度(℃)

      θf——導體最終溫度(℃)

A.0.1 不同材料的參數值

材料

β(℃)

Qc [J/(℃·mm3]

ρ20(Ω·mm)

234.5

3.45×10-3

17.241×10-6

228

2.5×10-3

28.264×10-6

230

1.45×10-3

214×10-6

202

3.8×10-3

138×10-6

A.0.2 非電纜芯線且不與其他電纜成束敷設的絕緣保護導體的初始、最終溫度和系數,其值應按表A.0.2的規定確定。

A.0.2 非電纜芯線且不與其他電纜成束敷設的絕緣保護導體的初始、最終溫度和系數

導體絕緣

溫度

導體材料的系數

初始

最終

70℃聚氯乙烯

30

160(140)

143(133)

95(88)

52(49)

90℃聚氯乙烯

30

160(140)

143(133)

95(88)

52(49)

90℃熱固性材料

30

250

176

116

64

60℃橡膠

30

200

159

105

58

85℃橡膠

30

220

166

110

60

硅橡膠

30

350

201

133

73

注:括號內數值適用于截面積大于300mm2聚氯乙烯絕緣導體。

A.0.3 與電纜護層接觸但不與其他電纜成束敷設的裸保護導體的初始、最終溫度和系數,其值應按表A.0.3de規定確定。

A.0.3 與電纜護層接觸但不與其他電纜成束敷設

的裸保護導體的初始、最終溫度和系數

電纜護層

溫度(℃)

導體材料的系數

初始

最終

聚氯乙烯

30

200

159

105

58

聚乙烯

30

150

138

91

50

氯磺化聚乙烯

30

220

166

110

60

A.0.4 電纜芯線或其他電纜或絕緣導體成束敷設的保護導體的初始、最終溫度和系數,其值應按表A.0.4的規定確定。

A.0.4 電纜芯線或與其電纜或絕緣導體成束敷設的

保護導體的初始、最終溫度和系數

導體絕緣

溫度(℃)

導體材料的系數

初始

最終

70℃聚氯乙烯

70

160(140)

115(103)

76(68)

42(37)

90℃聚氯乙烯

90

160(140)

100(86)

66(57)

36(31)

90℃熱固性材料

90

250

143

94

52

60℃橡膠

60

200

141

93

51

85℃橡膠

85

220

134

89

48

硅橡膠

180

350

132

87

47

注:括號內數值適用于截面積大于300mm2聚氯乙烯絕緣導體。

A.0.5 用電纜的金屬護層做保護導體的初始、最終溫度和系數,其值應按表A.0.5的規定確定。

A.0.5 用電纜的金屬護層做保護導體的初始、最終溫度和系數

電纜絕緣

溫度(℃)

導體材料的系數

初始

最終

70℃聚氯乙烯

60

200

141

93

26

51

90℃聚氯乙烯

80

200

128

85

23

46

90℃熱固性材料

80

200

128

85

23

46

60℃橡膠

55

200

144

95

26

52

85℃橡膠

75

200

140

93

26

51

硅橡膠

70

200

135

-

-

-

裸露的礦物護套

105

250

135